近日,浙江省政府公布《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辦法》(修訂),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
新修訂的《辦法》總共二十三條,就進一步科學規范林木采伐管理,促進森林資源可持續利用作出優化調整,主要集中在以下五方面。
一是厘清部門職責分工。確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林木采伐的統籌協調指導工作,并按照林地上的林木和非林地上的林木,重新劃分不同主管部門職責。落實基層減負要求,明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協助做好林木采伐管理相關工作。
二是調整限額編制管理。明確林地上的林木實行采伐限額管理制度,確定限額編制應當遵循消耗量低于生長量和森林分類經營管理的原則。根據管理要求和工作實際,完善限額編制及分解流程。
三是統一采伐技術要求。將林木皆伐的限制性要求與國家及省級林木采伐技術規程相統一。突出當前林木采伐管理重點,加強公益林采伐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以及浙江省實踐需要,進一步細化禁止采挖林木的具體情形。
四是明確采伐許可要求。明確對林地上的林木實行采伐許可制度,完善采伐許可變更、無需申請采伐許可和禁止發證的具體情形。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允許小額人工商品林采伐采用告知承諾制方式審批。鞏固數字化改革成果,對林木采伐數字化管理作出專門規定。
五是優化監督管理舉措。明確發證機關或者受委托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和林木采伐單位或者個人訂立采伐跡地造林更新協議,協助相對人履行更新造林義務。明確申請人以不正當手段取得的林木采伐許可證應當予以撤銷,已伐林木的,按照未取得林木采伐許可證的行為處理。
此外,本次修訂刪除了用材林主伐年齡、沿海國家特殊保護林帶的林木、林木運輸管理等上位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已經取消的內容。(溫雅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