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省級自然公園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出臺,進一步規范了省級自然公園保護、管理和利用,全面促進省級自然公園持續健康有序發展。
《辦法》明確,建設省級自然公園,應當堅持保護優先、科學規劃、多方參與、合理利用、可持續發展的原則,統籌做好國土生態安全、生物安全等多目標融合。經批準設立的省級自然公園,不得擅自調整范圍邊界,原則上也不得撤銷。省級自然公園管理單位應當自批準設立或者范圍調整之日起一年內,組織編制、修編或完善省級自然公園總體規劃,且自然公園總體規劃應當與所在地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保持一致。未按規定審批的總體規劃,不能作為工程立項、資金安排和辦理建設項目占地的依據。經批準的省級自然公園總體規劃不得隨意修改,應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督信息系統,實施統一監管。
《辦法》強調,嚴格保護省級自然公園內的森林、草原、濕地、荒漠、海洋、水域、生物等珍貴自然資源,以及自然遺跡、自然景觀和文物古跡等人文景觀。在省級自然公園內開展相關活動和設施建設,不得擅自改變其自然狀態和歷史風貌。禁止在省級自然公園內從事采礦、房地產、風力光伏電場等不符合管控要求的開發活動,禁止違規侵占省級自然公園及其他污染生態環境的活動。禁止刻劃、涂污、亂扔垃圾等不文明旅游行為,禁止野外違法違規用火。
《辦法》指出,省級自然公園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制度,依法依規做好省級自然公園范圍內安全事故、自然災害、森林草原防火、病蟲害防治等的預防和處置。開展旅游活動的省級自然公園,要按照《河北省旅游景區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執行分類分區分時管理,落實各項森林草原火災防控措施。建立巡護制度,設立巡護站點,定期組織開展巡護管護,及時發現、制止、報告破壞自然公園的行為。
《辦法》強調,對保護工作不力、破壞案件頻發、群眾反映強烈的省級自然公園,省林業和草原局可以約談所在地設區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對省級自然公園管理單位違反《辦法》規定的,省林業和草原局應當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予以通報。對造成省級自然公園生態環境損害的,省級自然公園管理單位可依法要求違法行為人承擔修復責任、賠償損失和有關費用。對保護管理不力造成省級自然公園設立條件喪失的,在依法查處和責任追究后,省林業和草原局依程序可以將省級自然公園撤銷,并向社會公布。(孫玉霞 姜慧婕 王鐵軍)